[通告]: 社会性慈善募捐须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须事前审批,但由于社会性难以界定,所以目前只对几种捐赠情形作了原则规定。
1.捐受双方互相了解,可以不审批,主要是朋友之间的帮助;
2.内部员工需要帮助,单位内部发动捐款,可以不审批;
3.在网上,朋友之间发动倡议,不审批;向陌生人发起倡议,要审批;通过公告向社会或向陌生人发起捐赠倡议,也需要审批。
4.其他情形,根据具体情况而定。